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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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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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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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平时学习时离婚后可否变更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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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18-09-12 T 1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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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三联,程慧
作品名称:一看就懂婚姻家庭纠纷不可不知的胜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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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陈三联,男,1964年11月出生,现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曾工作于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任律师和法制杂志社副主编。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长期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目前担任的社会主要职务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十一届浙江省政协委员、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浙江省新闻道德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知联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工商联执委、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程慧,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宁波市政协委员、浙江省律协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浙江省首届优秀女律师、宁波市首届十佳女律师、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鄞州区律师协会分会副会长。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案例。离婚后可否变更子女抚养权。案情回放。2013年8月原告顾某(男)向法院诉称:其与前妻王某在2009年6月15日由A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女儿由王某抚养。但从2010年7月起王某经常借口出差或学习,将女儿交由顾某抚养,王某却长期不知所踪。在两年多的时间里,王某与女儿在一起的时间不会超过一个月。而且王某在迁户口时,也只将自己的户口迁出,留下女儿的户口没迁。顾某认为王某根本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和直接抚养人的职责。现女儿也同意与原告一起生活,为此原告要求变更对女儿的抚养权,由其来抚养女儿。被告王某辩称:婚姻存续期间,都是由王某一人照顾女儿,原告并未尽抚养义务。离婚以后,在原告未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王某也一直亲自照顾女儿,坚持不放弃女儿的抚养权。且当时王某被检查出患有慢性肾炎,为了节约开支,才到外地医治,为了不影响女儿中考才没有告诉她实情。在外地医治时,王某已经托同事照顾女儿并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支付了生活费。王某认为其从未推诿做母亲的责任,在其能承担的范围内一定尽一切所能满足女儿的要求。法院经审理查明:顾某与王某于200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由王某抚养。离婚后,女儿随王某共同生活。因顾某住所对女儿就学较为方便,2010年7月女儿搬到顾某处居住,之后一直随父生活。2010年12月,王某被诊断为肾炎,其于2011年年初病休到北京治病至起诉日。另认定,王某现工资为每月1600元。2010年,女儿随父生活后,王某于2010年7月至12月每月给女儿300元零花钱。2013年王某离开后,先后给女儿2000元。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现王某因病长期在北京治病,因顾某照料女儿生活较为适宜,女儿本人也表示愿意随父生活,故原告顾某与被告王某的婚生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改由原告顾某抚养。律师解惑:一、子女抚养权确定的一般原则。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供养子女和在日常生活中照料子女、保障子女的生活,使子女得以健康成长。对于抚养问题的确定,一般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一)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指的是两周岁之内的孩子,这里的哺乳期采用的是一个国际上的期限,不是子女实际的哺乳期限。两周岁内的孩子更多的需要母亲的照顾,与母亲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但是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况的,也可以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看双方的抚养条件。哺乳期后的子女一般指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综合作出判决。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三)十周岁以上的一般考虑子女意见。由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四)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二、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父母离婚,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能因为工作、生活、感情等原因,不能再照顾抚养孩子,这个时候,不直接抚养孩子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条件是什么?《子女抚养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真正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出发,结合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更孩子抚养权。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在本案中,因王某身患疾病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托付给同事照顾孩子明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并且女儿本身愿意随顾某一起生活,符合上述的两个基本条件,可以说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是符合规定的。三、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方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具有法定事由,法庭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同时法律也准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本案中,顾某想要改变子女抚养权的诉求具有法定事由,在本次起诉中,应得到法庭的支持。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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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